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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9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971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中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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