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9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971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華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