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呂安樂

聲請人
廣隆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甲○○○屋林口文化店)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羅東鎮○○路60號3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