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聲字第1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聲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創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8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重簡字第980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 │├────────┼───────────┼─────────────┤│合 計 │9,2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