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4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彭松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信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係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62號8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