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4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信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係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62號8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