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5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卉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36號9樓之3,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