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1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1157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蓉
- 被告
- 鑫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