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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5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553號

原告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精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係設桃園縣龜山鄉○○○路14之1號,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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