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5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553號
- 原告
-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精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係設桃園縣龜山鄉○○○路14之1號,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