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旭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元及被告旭沿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被告乙○○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