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7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737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琦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