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大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即資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885巷8之2號,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