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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即德立工程行
被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2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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