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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

原告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藍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4,055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請求之本金而言,嗣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172,801元,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貨品物流事務委託原告運送貨品,自民國96年3月至同年5月間,原告已提供運送服務予被告,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運費報酬新台幣 (下同)294,055 元,屢經催討,被告只給付其中之121,254元,尚餘172,081元仍未清償等實,業據提出出貨單38紙件、應收帳款明細表1件為證,被告則對原告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聲請,對於原告所請求之金額不爭執,但公司已經換人經營了,現在清算中,待至清算完畢大約4月底再跟各廠商協調清償事宜,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上情,自不得作為拒絕清償本件運費之正當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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