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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上 訴 人 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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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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