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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

上訴人
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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