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7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環晨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7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