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0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030號
- 原告
- 聯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簽訂之簡易施工合約書第9條之約定,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