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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0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030號

原告
聯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簽訂之簡易施工合約書第9條之約定,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許麗華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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