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2515號
- 原告
- 威菱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即開昱推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民國(下同)96年5月25日間向原告購買中壓油壓器共19支,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80,000元,詎被告迄未付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貨明細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