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聲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幻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8849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重簡第1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8849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97年度重簡第1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