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聲字第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聲字第60號
- 原告
- 辛○○○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僑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宇欽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開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蔡柏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3日以96年度重簡字第1001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3,300元 │ │├────────┼───────────┼─────────────┤│合 計 │4,7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