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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昂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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