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秉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甲○○
- 即清算人
- 丁○○
- 即清算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5月13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