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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上訴人
甲○○即雅軒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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