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甲○○即雅軒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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