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上 訴 人 甲○○即雅軒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