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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趙義德

  • 上訴人
    甲○○即雅軒企業社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65號上 訴 人 甲○○即雅軒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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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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