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信用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榮昌 被 告 己○○○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6年7月間,承作訴外人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96年度績優員警(工)暨義勇交通大隊績優人員出國觀摩採購案,雙方並於同年月13日勞務採購契約書。嗣原告將承作之96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之加拿大9日遊 (下稱系爭旅遊),委由被告新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聯華公司)僱用之被告丙○○擔任領隊兼導遊。詎被告丙○○明知在擔任領隊兼導遊期間,應於團員每日入住飯店後,巡查團員房間有無問題,以便團員有問題時可隨時協助處理,惟其竟未履上開應注意事項,致團員丁○○及其父親林生於96年10月15日及16日二晚入住飯店時,發現房間床舖上有小昆蟲,卻找不到被告丙○○處理,以到其二人無法安心入眠,林生並因而遭蟲咬傷,原告因而賠償全體團員共新台幣(下同)75,500元而受有損害,此為被告丙○○未盡領隊兼導遊義務所造成,自應由其負賠償責任,而身為僱用人之被告新聯華公司,亦應共同負責。爰請求被告給付7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等事實。 二、被告則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被告新聯華公司並辯稱:其並未向原告承作系爭旅遊業務,且被告丙○○非其公司員工,所為行為與其無關等語,被告丙○○則辯稱:上開旅遊團員丁○○、林生於96年10月15日、16日入住飯店後發生蟲咬事件的時間在凌晨1、2時,當時其已入睡,於早上6時許 瞭解情形時,即向飯店反應,要求更換房間,飯店人員已出面處理,其已盡領隊職責,並未失職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務採購契約書、陳述書、診斷證明書、退費簽帳單等資料為證,則被告則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原告所提上開資料,並無法證明被告新聯華公司受其委託承作系爭旅遊,且原告復自承本件之系爭旅遊業務是直接與位於加拿大之總公司接洽,領隊即被告丙○○亦是該總公司所指定,且被告丙○○亦供稱其並非被告新聯華公司僱用之領隊人員,顯見原告與被告新聯華公司間就系爭旅遊並未成立任何契約關係,被告新聯華公司即毋庸就被告丙○○所為行為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被告丙○○則坦承承接系爭旅遊之領隊兼導遊業務,而其既供稱系爭旅遊團員丁○○、林生於96年10月15日、16日入住飯店後發生蟲咬事件的時間在凌晨1、2時,當時其已入睡等情,核與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蟲咬事件發生時曾打電話向被告丙○○反應,但她並未接電話,以致無法更換房間,其只能與其他家人睡在同一房間,但父親林生仍待在有昆蟲之房間內而遭蟲咬傷,直到凌晨6 時許才找到被告丙○○處理等情相符,足見被告丙○○並未適時妥善處理團員丁○○、林生所生危害安全事項,顯然違反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授權制定之行政命令)第23條第1款:「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 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於旅遊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之行為」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自應負契約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固另主張因被告丙○○未盡責之行為,致其共退還系爭旅遊團員團費75,500元,此為其所受損害,被告丙○○應賠償,然於系爭旅遊中只有團員丁○○、林生因蟲咬事件而受影響,因而退其二人團費共8,000元,此部分損害原告要求 被告丙○○賠償,洵屬有據,但其餘團員並未受影響,原告係主動退還其團費67,500元,此與被告丙○○之行為無關,自不能強令被告丙○○負擔。 五、從而,原告依僱用領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法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丙○○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丙○○負擔1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1500 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具理由書狀,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