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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原告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
法定代理人
理人 丙○○
被告
乙○○○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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