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 原告
-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訴訟代
- 法定代理人
- 理人 丙○○
- 被告
- 乙○○○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