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利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