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強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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