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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趙義德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兩造簽立之和解書請求相對人給付和解金,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東縣台東市○○路151巷2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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