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107號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被 告 業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繼受原出租人福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租賃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租賃,而該契約書第8 條已約定,如因本租約之履行而爭執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