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4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146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盤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盤鼎工程有限公司、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零玖拾參元,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盤鼎工程有限公司、己○○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盤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盤鼎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96年11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63527476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該公司業經解散,惟尚未向管轄法院完成聲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程序,而該公司復未經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董事即己○○、乙○○、甲○○、丁○○○、丙○○為清算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盤鼎公司、己○○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盤鼎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6月3日向訴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約定到期日為94年6月3日,其中20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另300,000元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若有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依據金管銀(六)字第09600285840號函概括承受,詎被告未依約履行清償前開借款金額,經原告屢次催繳,均無效果,尚有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各1份、還款交易明細表2份及金管銀 (六)字第09600285840號函1份等為證。被告盤鼎工程有限公司與己○○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盤鼎公司亦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為上開借款行為,被告甲○○亦應就盤鼎公司所積欠之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各1份為證,惟被告甲○○辯稱其並未見過原告所提之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亦未在上面簽名及蓋章等語。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否認原告所提借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為真正,依據上開規定,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其為真正。關於此點,原告雖聲請本院鑑定借款契約書上筆跡是否為被告甲○○筆跡,經本院命被告甲○○當庭書寫其姓名十次後,連同被告甲○○提出之協議書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上之筆跡是否與該借款契約上之筆跡為同一人書寫,結果覆稱「僅有現有資料無法鑑定」,此有該局97年9月11日刑鑑字第0970133835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法證明上開借款契約上之簽名確實為被告甲○○所簽,參以原告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甲○○就本件借款,自不負連帶給付責任其明。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盤鼎公司、己○○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盤鼎公司、己○○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