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柯智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 被告
- 丙○○○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租賃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之事件,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91,113元,且因涉及租賃標的物於另案中(96年度重簡字第9649號)認定是否終止租約等事實,且經當事人上訴二審中,案情繁雜,兩造復於民國9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