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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被告
丙○○○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租賃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之事件,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91,113元,且因涉及租賃標的物於另案中(96年度重簡字第9649號)認定是否終止租約等事實,且經當事人上訴二審中,案情繁雜,兩造復於民國9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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