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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649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649號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捌佰玖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64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