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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趙炳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威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15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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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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