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43號上 訴 人 甲○○○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乙○○即威龍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簡字第15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3月16日合法送達該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