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上 訴 人 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登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