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5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50號
- 原告
- 啟容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17
- 法定代理人
- 徐啟峰
- 訴訟代理人
- 賴青鵬律師
- 被告
- 利得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9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附表編號一發票日「97年3月23日」記載,應更正為「97年3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