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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5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50號

原告
啟容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之17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被告
利得發有限公司
被告
之9
法定代理人
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附表編號一發票日「97年3月23日」記載,應更正為「97年3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許麗華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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