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1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2515號

原告
威菱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即開昱推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民國(下同)96年5月25日間向原告購買中壓油壓器共19支,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80,000元,詎被告迄未付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貨明細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