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