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