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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6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688號

原告
固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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