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8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800號
- 原告
- 乙○○即京采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芬律師
- 1樓
陳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7,624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530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