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80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重簡字第2802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鉅加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簡字第280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溫婷雅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三、五、九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二、四、六、七、八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鉅加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並均經被告甲○○與乙○○背書,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等情,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32,62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鉅加公司及甲○○則以:票是公司開的沒錯等語及被告乙○○則以:我沒有向原告借貸,我只是擔保人,有在支票背面背書。原告已喪失追索權等語,資為抗辯。併均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9紙為證,且為被告鉅加公司、甲○○、乙○○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26條、第96條第1項、第133條、第130條第1款、第125條第3項、第13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2、4、6、7、8號所示之支票共計5 紙,雖均經被告甲○○、乙○○背書,惟其付款地均為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分行(臺北縣五股鄉),發票地則皆為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即臺北縣,二者均在同一省,均應於發票日後7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而其發票日分別為民國97年4月1日、97年6月20日、97年8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10月30日,詎原告各遲至97年5月20日、97年7月31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始為付款之提示,原告提示付款顯已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依同法第132 條規定,即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是原告就如附表編號2、4、6、7、8號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自不得基於票據債權對背書人即被告甲○○、乙○○行使追索權而請求清償票款。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為法所不許,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發票│背書│票面金額│付款│發票│提示│ │號│ │人 │人 │(新臺幣)│人 │日 │日 │ ├─┼────┼──┼──┼────┼──┼──┼──┤ │ │3361│鉅加│李坤│408,435 │合作│97年│97年│ │1 │061 │科技│霖 │元 │金庫│03月│03月│ │ │ │有限│陳冠│ │銀行│01日│03日│ │ │ │公司│錡 │ │五股│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2 │3361│ 同 │ 同 │244,185 │ 同 │97年│97年│ │ │063 │ 上 │ 上 │元 │ 上 │04月│05月│ │ │ │ │ │ │ │01日│20日│ │ │ │ │ │ │ │ │ │ ├─┼────┼──┼──┼────┼──┼──┼──┤ │ │ │ │ │ │ │ │ │ │3 │3361│ 同 │ 同 │39萬元 │ 同 │97年│97年│ │ │052 │ 上 │ 上 │ │ 上 │05月│05月│ │ │ │ │ │ │ │20日│20日│ │ │ │ │ │ │ │ │ │ ├─┼────┼──┼──┼────┼──┼──┼──┤ │ │ │ │ │ │ │ │ │ │4 │3361│ 同 │ 同 │40萬元 │ 同 │97年│97年│ │ │053 │ 上 │ 上 │ │ 上 │06月│07月│ │ │ │ │ │ │ │20日│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5 │3361│ 同 │ 同 │50萬元 │ 同 │97年│97年│ │ │054 │ 上 │ 上 │ │ 上 │07月│07月│ │ │ │ │ │ │ │30日│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6 │3361│ 同 │ 同 │575,000 │ 同 │97年│97年│ │ │055 │ 上 │ 上 │元 │ 上 │08月│12月│ │ │ │ │ │ │ │30日│01日│ │ │ │ │ │ │ │ │ │ ├─┼────┼──┼──┼────┼──┼──┼──┤ │ │ │ │ │ │ │ │ │ │7 │3361│ 同 │ 同 │35萬元 │ 同 │97年│97年│ │ │056 │ 上 │ 上 │ │ 上 │09日│12月│ │ │ │ │ │ │ │30日│01日│ │ │ │ │ │ │ │ │ │ ├─┼────┼──┼──┼────┼──┼──┼──┤ │ │ │ │ │ │ │ │ │ │8 │3361│ 同 │ 同 │35萬元 │ 同 │97年│97年│ │ │057 │ 上 │ 上 │ │ 上 │10月│12月│ │ │ │ │ │ │ │30日│01日│ │ │ │ │ │ │ │ │ │ ├─┼────┼──┼──┼────┼──┼──┼──┤ │ │ │ │ │ │ │ │ │ │9 │3361│ 同 │ 同 │415,000 │ 同 │97年│97年│ │ │058 │ 上 │ 上 │元 │ 上 │11月│12月│ │ │ │ │ │ │ │30日│01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