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抗告人
甲○○○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