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 抗告人
- 甲○○○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