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調字第1134號
- 聲請人
- 詮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誠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7年度促字第56275號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是應以債權人即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債務人即相對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三、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訂貨合約書第5條第4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