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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調字第1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趙炳煌

聲請人
晶華生活休閒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應提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如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係獨資,應補正聲請人為負責人,並列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

三、請聲請人提出大山電器行及甲○○○空調行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炳煌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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