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調字第1142號
- 聲請人
- 晶華生活休閒會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應提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如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係獨資,應補正聲請人為負責人,並列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
三、請聲請人提出大山電器行及甲○○○空調行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