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智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許中銘律師
- 相對人
- 富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採購單注意事項第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