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簽訂之臺北巿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