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續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續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李鄭滿
- 即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明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8年度續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臺北縣蘆洲市○○路97巷69號5 樓房屋機房面積減少,房價貶損之損害新台幣(下同)59,340元,房屋變凹字形,格局不正所受損害45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1,043,340元,及臺北縣蘆洲市○○路97巷71號屋後增建拆除,訴訟標的價額536,622 元,屋前增建拆除,訴訟標的價額65,066元及遷移69號及71號5樓平台上水塔至71號1樓屋前法定空地上暨移水泵浦至1號1樓屋前法定空地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1,650,0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