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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續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炳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續字第2號

上訴人
李鄭滿
即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明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8年度續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臺北縣蘆洲市○○路97巷69號5 樓房屋機房面積減少,房價貶損之損害新台幣(下同)59,340元,房屋變凹字形,格局不正所受損害45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1,043,340元,及臺北縣蘆洲市○○路97巷71號屋後增建拆除,訴訟標的價額536,622 元,屋前增建拆除,訴訟標的價額65,066元及遷移69號及71號5樓平台上水塔至71號1樓屋前法定空地上暨移水泵浦至1號1樓屋前法定空地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1,650,0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8年度續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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