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7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702號
- 原告
- 德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慶皇機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刊登廣告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廣告合約書第10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末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所明定,本件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自有上開合意管轄之適用,附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