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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楊志勇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丙○○○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丁○○即鈺璨商行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鈺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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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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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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