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名揚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98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名揚食品有限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有一被告履行給付,則他被告即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