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救字第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救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相對人
- 群展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10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8年度重勞簡字第2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8年度重勞簡字第26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各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