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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彭松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黃俊六律師
相對人
黎銘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勞簡調字第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簡調字第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審查表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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